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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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 年2 月16 日国务院第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容变化: 由7章74条,变成了8章102条


新《条例》主要修改内容:
1)明确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2)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3)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4)调整、完善了安全评价制度
5)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6)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7)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
8)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内容摘要:总则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内容摘要: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内容摘要: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内容摘要: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内容摘要:运输安全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天 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内容摘要: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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