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二、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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