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
一.作业分级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 ≤5 m;5 m < h ≤15 m;l5 m <h ≤30 m;h > 30 m。
二.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 m/s)以上;
b.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 ℃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 ℃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4.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三.不存在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高处作业作业要求(强制性)
1.作业人员应正确配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 m 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