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本标准5.4.2条规定。

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 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 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 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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